北京服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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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201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1.北京服装学院是全国唯一以服装命名,艺工为主,艺、工、经、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2.学校由北京市管理,院校代码为10012。
  3.学校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南设有北校区,艺术类专业[除表演(服装表演)外]的学生第一学年在北校区就读。
  4.招生层次:本科。
  5.各专业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
  6.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
  7.录取时,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所有专业均要求无色盲、色弱;表演(服装表演)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70米以上,男生身高1.80米以上,未婚,形体比例匀称,符合模特基本条件者。
  8.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
  9.对在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经发现并确认后,取消入学资格。
  10.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11.专业考试科目:
  (1) 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摄影(时尚、广告摄影)专业的考试科目:(a)素描;(b)创意速写;(c)色彩(水粉)。
  (2) 绘画(油画)、绘画(中国画)、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艺术设计(装饰雕塑设计)专业的考试科目:(a)素描;(b)创作草图;(c)色彩(水粉)。
  (3)艺术设计(传媒设计与公关艺术)专业的考试科目: (a)笔试;(b)口试;(c)创意速写。
  (4)表演(服装表演)专业的考试科目:(a)测体;(b)模特技巧;(c)舞蹈或健美操。
  12.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见招生简章。
  13.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各专业的录取方法:
  (1)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艺术设计(传媒设计与公关艺术)、数字媒体艺术、动画、摄影、绘画(油画)、绘画(中国画)、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艺术设计(装饰雕塑设计)专业按综合分(专业课科目平均分×50%+文化课科目平均分×5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文化课考试外语科目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150分制)。其中,艺术设计学院的艺术设计专业六个专业方向按照考生专业方向志愿及综合分,采用专业方向志愿级差的办法安排录取。第一专业方向志愿与第二专业方向志愿之间的级差为0.5分,第二专业方向志愿与第三专业方向志愿之间的级差为0.5分,第三专业方向志愿与调剂方向志愿之间的级差为1分;
  (2)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专业成绩相等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14.新生学费及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15.学校设有奖学金制度,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
  16.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17.本《章程》由北京服装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